黔国税函[2014]288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09
摘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系统打通整合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所支付的费用和每年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符合规定的,可凭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全额抵减。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4]288号        2014-10-9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天津、辽宁等8个试点地区试运行系统打通整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我省为非试点地区,但已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能够解决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专票认证和比对工作。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后,纳税人无论使用哪套系统都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了让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并同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现将《通知》转发各地,并就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范围划分

  为了确保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顺利开展技术服务,省局对服务区域和服务行业明确为: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贵州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服务范围维持现有划定区域不变;贵州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对全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各地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杜绝出现超范围和跨行业服务现象。

  二、认真落实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系统打通整合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所支付的费用和每年所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符合规定的,可凭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全额抵减。

  原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因打通整合税控系统升级原因,导致税控盘(铁壳盘)不能正常使用如有更换的,视同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可凭我省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在应纳增值税税额中全额抵减。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