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4-06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贵娥,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再审案件代理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87号。负责人:戚华东,职务: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职务:董事长。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下称长税稽查)委托,指派我担任长税稽查与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再审阶段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地税局稽查局系依法设立的专司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和税务行政处罚的机构,原审(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书却认为稽查局无权查处晨阳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这一判决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认定事实方面均存在错误,且损害国家利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原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原审判决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据此认为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却忽略了国务院在本条第二款中作出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税总局作为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定部门(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依据该款规定,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作出了国税函[2003]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帐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也明确稽查局有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基于国务院的授权和国税总局的明确划分,稽查局查办案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四种案件。稽查局有权对所有辖下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只要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稽查局都可对其进行处罚。 

姑且不论本案争议的晨阳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未如实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个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即便不构成偷税,稽查局也有权依据上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税总局的规定,对晨阳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对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原判孤立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反复强调稽查局仅能查处偷税等行为,无视国务院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做出的授权。原判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国税总局的权利,有悖国务院的立法意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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