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再审案件代理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187号。负责人:戚华东,职务:局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周相庭,职务:董事长。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下称长税稽查)委托,指派我担任长税稽查与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再审阶段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姑且不论本案争议的晨阳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未如实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个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即便不构成偷税,稽查局也有权依据上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税总局的规定,对晨阳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对发现的税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原判孤立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反复强调稽查局仅能查处偷税等行为,无视国务院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做出的授权。原判的这种做法,剥夺了国税总局的权利,有悖国务院的立法意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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