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观点二:乙方应补交营业税=4000÷(1-3%)×3%=123.71万元;乙方应给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123.71万元。 观点三:“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人为甲方,甲方应补交营业税=4000×3%=120万元,乙方不需向甲方补开发票。 2、甲公司于2014年2月16日与乙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持有M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30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60%,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剩余40%的股权转让款最迟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收取利息。乙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2014年9月30日支付剩余转让款1200万元及延期利息66.24万元(1200×6/万×92天)。 观点一:甲公司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不征营业税,但延期利息需按照“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观点二:甲公司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延期利息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营业税价外费用,应与股权转让款合并按照“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观点三:甲公司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延期利息,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3.甲公司2014年6月收到某客户购房定金10000元,后由于各种原因客户不满意放弃购房,根据协议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4.甲公司将开发的部分写字楼对外出租,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总额10%的押金,该押金是为保证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租约(包括按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并在租约期届满时予以退还承租人。收取押金时计入“其他应付款”贷方,租赁期满退还押金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借方。 【案例解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营业额”与开票额是两个不同概念。营业额是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不是开票额,开票额是指实际应收价款。例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游业的营业额按照纳税人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为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后的差额确定。而旅游公司的开票额是指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的工程价款,包括乙方提供的材料收入、施工劳务费、乙方应纳营业税。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其价款已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乙方给甲方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包括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但应包括“甲供材”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工程收入,而不是成本材料,因此,计算甲供材营业税应当将材料成本换算为工程收入。由于施工单位未获得材料差价,故成本利润率为零。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甲供材乙方应纳营业税=材料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4000×(1 0%)/(1-3%)×3%=4123.71×3%=123.7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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