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64号 2015-7-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促进就业 (一)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各地要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把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考核指标。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政府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的评估机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在发展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智能仪表等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枸杞、葡萄酿酒、生态纺织、马铃薯等优势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注重发展草畜产业、设施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挖掘第一、第二产业就业潜力,不断增加城乡就业机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商务厅、地税局、统计局、旅游局,宁夏国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负责。)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个体户转为小微企业,落实支持创办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统筹实施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西部志愿服务、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予以代偿。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委、残联等相关单位负责。) (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城镇职工标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残联负责。) (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做好跟踪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按政策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负责。) (七)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规定的3%调整为2%。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宁夏国税局负责。) (八)积极促进就业公平。推进就业机会平等,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户籍、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限制和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治区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员工,应做到招聘信息、招聘过程、招聘结果公开。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总工会、妇联等相关单位负责。) 二、积极推进创业 (九)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并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商事主体投资创业活力和创造力。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实施“先照后证”改革,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条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宁夏国税局负责。) (十)落实就业创业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保障就业创业补贴资金,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业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含师资培训)、创业指导服务补贴、创业园区补贴、创业奖励及购买社会服务等。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服务功能,支持发展小微企业特色支行,提供批量化综合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和商圈融资,深入开展创业类支持类贷款业务、专项金融债券业务、出口信用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担保业务,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步扩大小微企业“助保贷”规模,探索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可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地税局、金融办,宁夏国税局负责。) (十二)提高创业贷款额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不断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探索“一套贷款手续、一个贷款流程、一站式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的模式,支持大众创业。(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委、妇联负责。)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地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扣减限额提高至6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商局、残联负责。) (十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和奖补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或利用原有的经批准创建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园建设,加快形成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集产学研用合作、协调创新、大学生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基地和平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提升孵化基地功能,对达到地级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每个孵化基地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基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团委,宁夏国税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五)调动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带头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加快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落实科技特派员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深入推进农村领域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和进城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助推农村青年通过开办特色农产品网店、创办电子商务服务点等方式创业致富。扶持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团委、残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负责。) (十六)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积极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和自治区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总工会、团委负责。) 三、切实强化服务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推进自治区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就业管理、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和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监测。加快宁夏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快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便捷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八)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普通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并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将网络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实施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工程,不断提升企业家创业创新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牧厅、商务厅、扶贫办,总工会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实行对就业创业工作的奖励问责制,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完善劳动力统计调查工作机制,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一)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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