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2
摘要: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理部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1

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条款失效]企业所得税批准事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失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一)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七)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十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九)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十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二十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二十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十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十九)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试点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

  (一)年度纳税申报备案事项

  1.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情况。

  2.政策性搬迁情况。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情况。

  (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企业纳税申报事项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相关资料

  (四)境外所得抵免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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