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2
摘要: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理部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2

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资料清单

  一、[条款失效]企业所得税批准事项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的说明。

  (三)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五)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条款失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一)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五)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六)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七)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八)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十)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十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十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运营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提供)。

  (十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境内技术转让时提供)。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提供)。

  (十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十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十六)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十八)退役士兵就业等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十九)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二十)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3.年审证明资料复印件。

  (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说明。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二十四)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购买并使用专用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二十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6.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二十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十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复印件。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二十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十九)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试点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

  (一)年度纳税申报备案事项

  1.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情况。资料清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2.政策性搬迁情况。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情况。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2)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的专项报告。

  (3)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的专项报告。

  (4)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的专项报告。

  (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企业纳税申报事项

  1.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2)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相关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申报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5.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6.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7.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8.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9.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10.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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