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条款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4-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本法规中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的相关内容(包括附件1的第一条和第二条、附件2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16年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可持有效CA证书直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ww.bjsat.gov.cn)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应报送的资料详见附件2。 三、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时,应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表单、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完成资料提交。 四、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查询其办理事项的状态和进度,在收到相关回执后,确认为已履行了备案及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具体内容 2.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资料清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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