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开始全球征税

来源:USA三角会计师 作者:USA三角会计师 人气: 时间:2016-03-05
摘要: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Information)。截至2015年12月21日,共有78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

5、未申报境外收入的法律后果

对于中国税务居民全球所得进行征税,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一直以来的一个非常明确的原则。因此,认为中国税务机关现在才开始对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是错误的。中国个人的境外所得未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更多是一个实践中税收征管能力的问题。在多边税务情报交换之前,中国税务机关由于难以获得中国个人的境外信息而无法对其进行追缴。 

多边税务情报交换将使中国税务机关自动获得与中国个人的境外账户信息。对境外所得未进行申报的中国个人可能面临如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境外的所得没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因而未在中国纳税,根据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叫“偷税”,须就未申报金额缴纳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须就未申报金额每年缴纳大约18%的滞纳金。而且,这些责任没有追诉期限制,即税务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税收征管法目前正在修改,对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金额等可能会做出不同规定,但不大可能取消。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尽管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适用也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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