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 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Information)。截至2015年12月21日,共有78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议。另外,截至2015年12月11日,已经有97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即未签署《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的只有19个国家)。5年前,大家已经开始意识到税务信息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是大势所趋,且改变了国际税法近百年建立的规则。但没有想到,中国这么快就签署了《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
1、意味着什么? 中国开始全球征税,富豪将无处可逃!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绝大多数都包括情报交换条款。但是,它们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实际征管能力的“利齿”—这些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非自动),并且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其作用非常有限。 但是,中国最近签署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将会是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这是国际税务历史上的一次变革,是在G20推动、OECD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新的国际税务秩序。其将赋予参与国家的税务机关与跨境逃避税斗争以“利齿”。“打蛇要打七寸”,金融机构就是国际税务情报交换中的“七寸”。这是OECD借鉴了美国境外账户法案(FATCA)从金融机构抓起的智慧。 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nguilla,Argentina, Barbados (巴巴多斯), Belgium (比利时),Bermuda (百慕大),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尔京群岛), Bulgaria,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Colombia, Croatia,Curaçao, Cyprus (塞浦路斯), CzechRepublic, Denmark, Dominica, Estonia, FaroeIslands, Finland, France, Germany,Gibraltar, Greece, Greenland, Guernsey (根西), Hungary,Iceland, India,Ireland, Isle of Man (马恩岛) , Italy (意大利), Jersey (泽西), Korea, Latvia,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ithuania, Luxembourg (卢森堡), Malta (马耳他), Mauritius (毛里求斯), Mexico, Montserrat,Netherlands (荷兰),Niue, 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n Marino (圣马力诺),Seychelles (塞舌尔), Slovak Republic, Slovenia,SouthAfrica, Spain, Sweden, Trinidad and Tobago,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UnitedKingdom (英国) 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 Albania,Andorra, Antigua and Barbuda(安提瓜), Aruba, Australia (澳大利亚), Austria, The Bahamas (巴哈马),Belize, Brazil, BruneiDarussalam, Canada (加拿大), Chile,Cook Islands (库克群岛), Costa Rica, Ghana,Grenada, HongKong (香港地区),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Israel, Japan (日本), Kuwait, Marshall Islands,Macao (澳门), Malaysia (马来西亚), Monaco (摩纳哥), New Zealand (新西兰), Panama,Qatar, Russia,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与尼维斯), Samoa (萨摩亚), Saint Lucia, Saint Vincentand the Grenadines, SaudiArabia, Singapore (新加坡), Sint Maarten, Switzerland(瑞士), Turkey,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联酋),Uruguay 2、那些信息需要交换? OECD发布的统一报告标准 (CommonReporting Standard)用300多页的篇幅规定了那些信息需要交换、如何交换以及相关的尽职调查等。 简言之,对中国个人来讲,下列信息需要交换: 姓名, 地址,(出生日期和地点可以交换但不是必须) 税务居民所在地 账号 税务登记号码(TIN) 年末账户余额和价值 利息, 股息 买卖金融资产的收益 账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对于公司账户,需要看公司是积极类型所得公司还是消极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极所得类型的公司(投资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将控制人作为情报交换的对象。而对于控制人,则要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Action Task Force,FATF)的关于反洗钱的行动建议来判定。 3、情报交换有无门槛、漏洞? 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多边自动情报交换是国际社会与跨境逃避税斗争而编织的巨网。如此巨网,有漏洞在所难免。而利用这些漏洞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为。比如,纳税人可以选择将资金转移到没有进行情报交换的国家和地区,但是,该大网实际上就是一个国际秩序。一旦将资金转再次回到情报交换涵盖国家的金融机构,将非常困难——此时,体系内的金融机构将会进行非常严格的反洗钱调查。而负责制定国际反洗钱标准的FATF,已在2012年建议将逃避税(taxoffences)作为反洗钱的前提。其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瑞士、香港、新加坡等都颁布了规定对FATF的建议进行落实。 4、税务居民身份? 在金融机构决定情报交换的具体国家时,个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至关重要。因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将决定税务情报向哪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信息,无论是在香港、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开设,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 然而,中国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又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有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均被视同中国税务居民。基于此,所有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均有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尽管户籍与护照并非一一对应)。根据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当中国个人同时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居民时,则要借助复杂的税务居民分配规则(Tie-breakerrule)来判定个人最终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归属。 本文不去探讨这些细致的技术问题。但可以得出的一个初步结论是,所有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信息都有可能被情报交换所涵盖、而主动提交到中国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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