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6-14
摘要: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例4 按季申报的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营业税为汇总缴纳企业,现为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下设B、C两个分支机构。

2016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

1.A公司取得应税收入106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0元,税额600元;购进货物支付价款1170元,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元,税额170元。

2.B公司和C公司分别取得收入5300元和3180元,未开具发票。

2016年6月发生业务如下:

1.A公司取得应税收入212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000元,税额1200元;接受咨询服务支付价款5300元,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5000元,税额300元。

2.B公司和C公司分别取得收入2120元和4240元,未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采取由总机构按照申报所属时期汇总计算总应纳税额,依据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法。

该案例中A企业以前为非汇总缴纳营业税企业,2016年后已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A企业为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7月征期内,由A公司汇总申报下设分支机构B、C公司5、6月份的增值税,计算全部应纳税额,并按照A、B、C公司的收入占比分配税款,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缴纳入库。

报表填写

1.A公司汇总全部分支机构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10000+20000=30000元,销项税额=30000×6%=1800元

未开具发票销售额=5300÷(1+6%)+3180÷(1+6%)+2120÷(1+6%)+4240÷(1+6%)=14000元,销项税额=14000×6%=840元。

2.A公司汇总全部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

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金额=1000+5000=6000元,进项税额=170+300=470元。

3.A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800+840-470=2170元。

4.按收入占比分别计算A、B、C分支机构的入库税额:

A公司应纳税额=2170×(10600+21200)÷(10600+5300+3180+21200+2120+4240)=1479.54元

B公司应纳税额=2170×(5300+2120)÷(10600+5300+3180+21200+2120+4240)=345.23元

C公司应纳税额=2170×(3180+4240)÷(10600+5300+3180+21200+2120+4240)=345.23元

5.A公司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汇总填写申报表并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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