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为汇总缴纳的企业 例1 按月申报的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营业税为汇总缴纳企业,现为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下设B、C两个分支机构。2016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 1、A公司取得应税收入106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0元,税额600元;购进货物支付价款1170元,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0元,税额170元。 2、B公司和C公司分别取得收入5300元和3180元,均由总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 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内的,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营改增前已在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由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汇总缴纳增值税。 该案例中A企业以前为汇总缴纳营业税企业,2016年后已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下设分支机构的进销项均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并开具发票。A企业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6月征期内,由A公司汇总申报下设分支机构B、C公司的增值税。 报表填写 1、A公司汇总全部分支机构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10000+5300÷(1+6%)+3180÷(1+6%)=18000元,税额=18000×6%=1080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行“6%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2.A公司汇总全部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 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金额=1000元,进项税额=170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12行“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的份数、金额、税额栏次。 3.将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的对应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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