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保险赔款由总部直接支付,不符合“三流合一”是否可以?
答: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营改增试点政策和增值税管理规定据实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支款项。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原则上要求增值税应税行为交易双方的经营业务(合同)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应保持一致性(即通常说的“三流一致”)。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方式具有特殊性,保险合约由分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而当发生保险赔付时,部分赔付款项由总机构保险公司支付给受托第三方(如修理厂、医院等)。为此,分机构保险公司取得因上述原因造成“三流不完全一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则上可以抵扣。
江西省国税局8月1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
35、机动车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过程中支付的汽车修理费,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附哪些资料?
答:需附保险公司、维修单位、投保人签定的三方委托维修协议。协议中明确:事故发生时间、车牌号码、赔款金额、维修责任、付款方式及发票开具等内容。
地区口径:【江西国税】金融业营改增的25个具体问题9月26日
13.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修理费抵扣问题
问题:保险公司为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支付修理费,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意见:①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应当附有定责、定损等相关证明资料。
②机动车保险合同或投保人、保险公司、修理企业签订补充委托协议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企业维修并由投保人垫付修理费,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维修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协议应载明事故发生时间、车牌号码、赔款金额、维修责任、付款方式及发票开具等内容。
第三只眼标注:从买单人的角度,比如我公司请客户吃饭,饭是客户吃的,但是单是我买的,那是算谁的账,不能解释为客户吃的,就是客户的费用,因此小编建议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而要突破所谓金额赔付的关系,看谁买单是关键。支持这样的处理意见。
【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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