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获得公司的股权,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技术成果入股也属于非货币性投资范畴,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应当注意:一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该企业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因此,将技术成果使用权用于出资的行为将无法适用递延纳税待遇。三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部分为股票的,不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四是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猴年技术入股不交税? 张三乃一标准理工男,毕业后一面打工糊口,一方面还利用业余时间头悬梁、锥刺股,每天点灯熬油、夜以继日、废寝忘食不断攻克自己感兴趣的技术难关(和他所从事的工作无关)。忽一日,天将微亮,张三揉了揉惺忪的睡眼,伸了个大大的懒腰,打了个夸张的哈欠,然后仰天长啸:我—成—功—了!好家伙!这一嗓子,差点没把一起合作的室友吓得从床上掉下来。 原来,张三利用业余时间完全攻克了一个非常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难关,张三当然要欣喜若狂。 李四乃一土豪,祖上留下不少房产,赶上国家大好政策,房屋拆迁后一下子把自己从“贫十代”变成了“豪一代”。但张三也不想坐吃山空,再不济也是个大专学历,尽管只是个函授,多少还是有一些投资意识的。 听闻张三的杰出成就,立即通过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约上张三,洽谈合作事宜。双方一拍即合,共同设立公司,将张三的技术成果通过公司实现产业化,两人要大干一场。双方商定,张三以技术作价1000万元出资,李四现金出资500万元,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很快设好,张三和李四请一算卦先生择一良辰吉日,这就要正式开张了。开张当天,张三和李四喜笑颜开,谋划着公司一旦运转起来,那大把的钞票、大把的银子只不过是分分钟的事了。正在两人共同憧憬美好未来时,第一个顾客上门了,不是别人,正是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专管员王五大人。 王五进门先恭喜二位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张三和李四拱手相谢,并希望王大人日后多多照顾。 王五说那是应该,不过这眼前的事情得先有个了断。张三和李四一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公司都还没开始经营呢,有啥需要了断的呢? 王五说,事情其实很简单,张三技术出资1000万元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适 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三听完差点没尿裤子,一脸无辜地说,王大人,我为了今天公司开张,在淘宝上逛了两天两夜,精挑细选最好才咬牙跺脚拼了命花88元买了这身西服,您让我从哪里变钱交税呢?再者说了,技术是我的,现在还在我这,没卖啊,凭什么交税呢? 王五干了几十年的税务,也不是吃素的,对这方面的政策更是了然于心,于是就信手拈来把技术出资的涉税政策给张三梳理了一遍。 一、2011年1月3日前个人以技术出资设立公司 2005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件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被宣布废止。 按照上述规定,张三和李四设立的公司如果是在2011年1月3日之前,在公司设立时,张三暂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在以后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1年1月4日至2016年8月31日个人以技术出资设立公司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该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该文件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若张三和李四设立的甲公司是在2011年1月4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则张三以技术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时缴纳或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二)若张三和李四设立的甲公司是在2016年9月1日之后,则张三以技术出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递延纳税(未来转让股权时缴纳)。 三、最后的结论 张三听王五眉飞色舞把政策说的是头头是道,自己这心里真是如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 王五讲完政策,随后告诉张三,你们的公司注册地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成立日期是2016年8月8日,农历猴年七月初六,的确是一个又顺又发的吉日。我衷心祝愿你们公司以后的发展能顺风顺水,飞黄腾达。但眼前这事,还是老老实实把个人所得税交了吧。 李四在旁边听着一直沉默不语,忽然心头一亮,想到自己的小学同学马六,目前正在一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咨询工作,目前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业务源源不断,何不请他支个高招呢。 事不宜迟,李四赶快拨通了马六的电话…… 各位看官,张三真的要交税吗?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 来源:张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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