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许多个体工商户打来电话,称自已业务少规模小,申报纳税手续多,能不能让纳税申报简单一点。咨询人员热情地介绍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的有关规定。
咨询员介绍说,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在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重新明确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适用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纳税,还必须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户。对简易申报,新《办法》明文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对定期定额户来说是简易申报,对税务机关来说是简易征收,征纳双方都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 有的纳税户还向咨询员提出了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咨询员介绍说,简并征期是将定期定额户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最大程度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咨询员进一步介绍说,第一,新《办法》明确了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即采取简易申报和通过银行划缴税款相结合的方法后,在银行网点较多的城镇,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定期定额户缴纳税款,不需要实行简并征期,只有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才有必要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第二,简并征期的期限。由于各地城镇化程度不同,对于简并征期的期限,全国不宜做出统一规定,只能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以免基层税务机关放松动态管理;第三,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大部分是经营比较艰难、纳税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对税款入库影响不大,所以将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规定在最后一个纳税期。 最后,咨询员还不忘交待一句,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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