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 2018-6-26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日内限期改正: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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