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2020]33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06
摘要: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厦医保[2020]33号            2020-3-6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经营困难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减征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二、继续执行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人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