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政发[2015]38号 2015-12-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我市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制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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