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5]294号 1995-1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失效。 3、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失效。 4、依据鄂地税发[2002]11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正确执行部分修改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一、[条款失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800元,对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按月可加计扣除费用80元作为未纳入工资总额的津贴、补贴。其他人员费用扣除一律不得超越范围和标准。 二、关于企业经销人员承包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企业实行内部经销承包,经销人员取得的承包收入为总收入,即企业不再支付经销人员其他报酬或报销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总收入减除30%-5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经销人员取得的承包收入为部分收入的,应合并计算总收入再作扣除。费用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局在上述幅度内自定。 三、[条款失效]关于取得单位或企业融资、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问题。 企业或单位因融资、集资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凡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仅按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凡支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利息、股息、红利,则按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缴的税款由支付单位实行代扣代缴。 四、关于其他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 个人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各种服务收入,凡能够依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税。凡不能提供纳税凭证或无法核实应纳税所得税,可以每次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由各县(市)局确定。 五、[条款失效]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征税问题 个人按照国家或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不予扣除。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自缴部分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发放或缴存的住房补贴、养老补贴和个人领取企业按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并入当期工新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按以下办法征税: 1、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分配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比例、数额所得税,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或承包利润,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和分配的,承包、承租人扣除实际交纳费用或承包利润后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内部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内部责任制(承包)经营的,其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执照改为个体的,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者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征收方式。 七、[条款失效]关于医师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 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医疗及其他有关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体医师,按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医师个人经本单位批准或者安排,在其所属及其有关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医师个人非经本单位安排,利用业务时间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以上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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