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会[2021]33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30
摘要:通过云南政绑躇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honie)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 jz.mof.gov.cn/),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云财会[2021]33号          2021-6-30

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9〕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等规定,结合2020年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会计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事前宽进、事后严管的原则,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提高会计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会计市场公平竞争。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做好统一告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务大厅或者政务网站上公布《X X X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二)优化审批流程。申请机构签署《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批准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做好承诺公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证后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五)加强信用监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踌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改箪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和办事指南,强化业务人员培训,尽快熟悉业务流程,切实承担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全覆盖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政策宣传和解读,不断扩大政策知晓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云财会〔2020〕69号)同时废止。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董习保、崔莹莹、普湘杰,0871-63956037、63956186。

  附件:

X X X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财政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

  二、法定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通过云南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honie)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 jz.mof.gov.cn/),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通过相关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行政审批部门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代理记账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

  (三)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的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行政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本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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