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涉税举报的热情不断增长,税务机关通过举报线索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行为,涉税举报对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日益体现。涉税举报案件管理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税务稽查案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社会合力。 一、目前涉税举报案件的新趋势 (一)举报数量不断攀升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公民纳税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协税护税的热情逐渐增强,举报案件逐渐增多。2005年收到举报案件101件,2006年收到举报案件218件,比上年增长115%,截止到2007年9月底,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134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 (二)举报内容集中化 被举报人经济类型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私营、租赁承包户,其中,个体私营经济,特别是无照无证的个体私营经济是发案重点;举报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举报的内容大多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举报面广,案件情节轻重不一,大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旧村改造建房、售房偷税,小到用餐、理发、停车场停车收费后拒开发票等情形。 (三)举报形式多样化 主要举报形式为来信、来电、来访、12366转办、网上举报、其他单位转办等 ,其中来信占25%,12366转办占35%,其他占40%。在这些举报形式中,来信、来访两种形式便于详细叙述所要举报的内容,有利于提供查案线索和证据,提高举报质量。 (四)举报动机复杂化 举报人的动机大体可分为: 1.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 2.以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为目的; 3.有经济纠纷、以挟私报复为目的; 4.以索要奖励为目的; 5.因受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感到不公平而举报。 目前,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举报虽然不多,但有的很有价值,比如所反映的问题具有代表性,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或是涉税金额较大,为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堵塞征管漏洞提供了线索;维护自身权益或报复类举报多是企业内部举报,一般能提供详细的偷税线索和证据资料,对查处案件有很大的帮助,为获取奖金而进行的举报极少。 (五)署名举报增多 随着税务机关对外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公开,特别是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使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信任度提高。2005年受理署名举报33件,2006年受理署名举报121件,占整个举报的55.5%,较上年增加88件。 (六)多头举报时有发生 有的举报人将内容相同的举报材料向市地税局、稽查局,同时向区地税局、国税局、检察院、劳动局、纪委、工商局等多个部门举报。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上级举报中心往往对下级机关进行交办或督办,而有的举报价值不大,不但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而且给举报的保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七)举报内容过于简单 来电举报或12366举报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如被举报人名称是简称,不能提供偷税线索、证据资料和基本情况,有的对违法事实和证据表述不清,但举报人态度坚决,不听劝解,导致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核实难、取证难、检查难、定性难,甚至对有的举报内容逐一落实后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有的查不出什么实质性的问题,增加了办案成本和办案难度,案件办结率低,影响税务机关的威信和声誉。 (八)举报人提供证据和线索呈上升之势 随着税法知识广泛深入的普及,公民纳税意识提高,在举报过程中,举报人能够提供证据和线索的情形呈上升趋势。随着科技进步,媒介种类的日渐增多,举报人提供证据和线索的质量迅速提升、涉税范围日益延伸,由原来的无证据,发展到能够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传真件,到现在的光盘介质、网站网址,内容涉及到经营业务、帐务处理、合同协议、票据、内部交易分配及内部监管情况等等。 二、制约涉税举报工作的因素 (一)举报案件立案难 有价值的举报对查处偷税很有帮助,反之无价值的举报不但对检查工作没有帮助,还要浪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规定,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对于受理的举报是否做查存处理关键看有无立案价值,而有无立案价值到目前为止没有统一规定,在受理举报时只能凭经验结合系统查询的有关信息进行初审。对于少数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纠缠不休的重复举报等非理性的举报,如果做查存处理,举报中心有可能遭遇“不作为”的投诉,如果立案实施检查,往往又是查找不到被举报人,或是无法取得违法证据,影响被举报人的经营,同时又会造成稽查成本的浪费,使举报中心处于两难境地。 (二)违规使用发票问题查处难 举报使用假发票、拒开发票、出具非本单位发票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税务稽查部门不能像110那样当场为消费者处理问题,多数举报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认为:我举报了,你们税务部门也不管,举报也没用。这种现状不但打击举报人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推行税务稽查执法性与服务性相结合的宗旨。 (三)对举报无证户案件的管理难 经常收到举报某某人涉税违法的案件,通过系统查询发现被举报人未办理地税登记,由于大系统中涉税举报模块对无证户无法实施立案检查,举报中心只能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将案件反馈给被举报人经营地的税务所处理,税务所接到案件后,税收管理员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给被举报人,责令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前来办理登记的纳税人不多,征管法中对这种情形应如何处理未做明文规定,致使一部分纳税人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没有纳入税收的监控范围,造成税款流失,并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 (四)稽查案件执行难 涉税举报案件在稽查、审理完毕,转入执行环节后,会发生被举报人利用税法执行程序中的告知、履行未到期限等规定,逃匿消失的情况,检查人员再到其经营地址去查找,已经人去楼空或已经易主,致使查处的案件无法执行结案。针对这种情况,稽查部门只能将案情反馈给主管税务所,请求协助查找被举报人,满三个月未能联系到被举报人的案件,只能做强制结案处理,不但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税务机关的震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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