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01-07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落实,结合减税降费工作要求,从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对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从事表中列举行业或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适用《中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调整行业类别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的行业和项目。

  (三)下调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

  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竞争成本及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确定下调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

  三、《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衔接情况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山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