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866号 2000-6-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中第二条第三款,“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系指: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业务,必须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手续。 二、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免税项目,除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项目外,凡免征营业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暂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余技术交易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一律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初步审核资料及意见,报经市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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