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国税函[2002]29号 2002-01-30 税屋提示——依据黑国税函[2004]4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统一汇缴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邮政实业有限公司所属波斯特购物连锁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执行后,经调查,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原黑龙江省邮政实业有限公司波斯特购物连锁店)按2%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税负偏高。戈推动商业连锁经营的发展,保护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经测算研究,现将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连锁店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宜调整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店增值税的预征率暂调整为1%。 二、实行预征的范围仅限于《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店名单》中所列的单位;对以后新设立的分店依据省局的增补通知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黑国税发[2000]35号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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