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3]3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8
摘要:凡应用《税友2000》征管软件并实行银税库联网电子扣缴税款的,且税款征缴的数据信息能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使用电子缴税完税凭证(一联式或两联式,样张附后)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36号        2003-03-1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的使用问题

  (一)凡应用《税友2000》征管软件并实行银税库联网电子扣缴税款的,且税款征缴的数据信息能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使用电子缴税完税凭证(一联式或两联式,样张附后)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缴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

  (二)采用联网电子扣税方式扣缴的税款必须扣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专户,具备条件的,应当直接扣入国库,严禁设立"税款过渡户"中转。

  (三)电子信息的发送要求,仍按浙地税函[2002]20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电子缴完税凭证的开具问题

  采用总局第二种完税凭证开具方法的,银行划转(扣取)税款后,由银行向纳税人开具收款票据,交纳税人用作税款支付凭证;税务机关还应根据银行扣缴税款成功后的信息,由税务征收机关及时通过《税友2000》系统,批量打印企业纳税人("双定户"除外)的电子缴税完税凭证,并由税务征收机关盖章后,通过办税服务厅的企业纳税人回单箱或其他便捷方式交企业纳税人作完税证明。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需要完税证明的,可凭银行扣缴税款凭证到税务机关换开或者加开电子缴税完税凭证,加开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在扣缴税款凭证相应位置加盖"已开完税凭证"章戳。由税务部门填开的电子缴税完税凭证,在"收款银行"和"收款银行(盖章)"两栏不需要填写和盖章。

  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缴纳税款后的完税凭证开具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我省现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两联式),可比照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继续使用。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单位银税联网和电子数据档案管理条件的具备程度来确定启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凭证及选择一联式或两联式,并提前报告省局和市局,以便做好征收章戳的刻制、税票的印发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采用联网电子扣税方式扣缴税款,对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及时入库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对地税部门基础管理工作质量、信息化数据档案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根据有关管理条件具备的程度,逐步、稳妥地推进,并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使用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和各项数据的安全、完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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