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全文失效] 财工字[1984]367号 1984-1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财政部 1984年11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