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某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辉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2000年6月~12月,被告人陈辉销售石棉等物资给某电建公司。为达到偷税目的,陈辉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拉拢该镇供销社主办会计陆某(另案处理),为其非法开具商业零售发票共56份,总金额为41万余元,偷逃税款1.6万元。 案发后,经国税机关依法催缴,被告人陈辉仍拒不缴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陈辉于2002年11月20日,补缴了应纳税款1.6万元,滞纳金1.1万元,罚款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辉采取隐匿账目的方法,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到免税企业开发票,拒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不按时缴纳,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陈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补缴了偷逃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打击偷逃税犯罪行为,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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