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府[2021]71号 2021-12-28 各县(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 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1元。 二、新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 要求,从 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各县(区) 政府(管委会)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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