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219号 1997-08-15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税务机关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或办理税务登记的30日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二、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四、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 五、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按照地方级企业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的原则,我省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本通知未尽事项,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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