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458号 1998-12-1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云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由于此项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1999年1月1日起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各地在审批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加强认定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备地审定个体经营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文必须抄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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