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4]17号 2004-02-13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鉴于当前房地产企业结算周期长,影响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预收帐款)总额2.25%的比例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竣工结算或房地产产权转移或销售收入实现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按税收政策规定纳税调整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清算,多退少补。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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