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03
摘要:按规定应由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主管的业户、《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所述的具体企业(详见附件3)如有上述情形,也应填报上表,操作程序如上,业户住所的外区征收分局收到此表后,仅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作已管户处理,不作为属地征收依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5号       2000-01-03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2000年实行《广州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需要,经研究,现就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申报征收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凡在机构(住所)所在区以外有涉税项目(如建安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应税房产、应税土地、应税车船等)均应按一区一表(一式四份)向税务登记分局(下称登记分局)或其受理点(详见附件2)重新填报《广州市区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表》(详见附件1),登记分局将该表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业户如要变动资料需到登记分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分局受理后退回纳税人一份,送机构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各一份,自存一份。

  按规定应由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主管的业户、《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所述的具体企业(详见附件3)如有上述情形,也应填报上表,操作程序如上,业户住所的外区征收分局收到此表后,仅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作已管户处理,不作为属地征收依据。

  二、纳税人(包括市电信局)除第一点第二款所述的业户仍统一由住所所在区征收分局征收地方各税外,其余业户均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分别向涉税项目所在地的区地税征收分局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征管法》20条、23条、27条和39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向住所所在地征收分局领取《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填报,经往所所在地征收分局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征收分局受理申报后打印出缴款书寄回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到其开户行交税。

  三、对跨区涉税项目多、税额较大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餐饮业、拥有分散房产的大型企业,可向住所所在地征收分局领取并填写《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申请集中缴纳税款登记表》,交机构所在地的区征收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市局审批纳税人的申请后,由市局将此表分别转送给有关区征收分局。

  四、对经批准集中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持汇总全市数据的申报表和各区数据的申报表,统一到其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交纳税款;同时,应按规定向总机构所在区的外区地税征收分局按期递(寄)交申报表。逾期申报,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于税款划转方面,如总机构所在区的征收分局已使用市局征收软件的,包括越秀、东山、芳村、黄埔、荔湾区地税征收分局,由征收分局内部通过待结算户划转税款到应税项目所在区的地税征收分局;

  (二)对总机构所在区的征收分局未使用市局征收软件的,包括白云、天河、海珠区地税征收分局,则由该征收分局受理集中申报后,通过待结算户人工划转税款到应税项目所在区的征收分局。

  五、开发区、保税区征收分局可参照以上方法批准纳税人采用邮寄申报方式办税。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广州市区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变更)表;(略)

  2.广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及其各区登记点一览表.doc

  3.市十大特定企业名单。(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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