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3]45号 2003-02-12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在人力、物力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税政一科和信息中心要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软件(含申报系统、审核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到软件的培训推广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各市可以继续延用现有模式、软件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待出口企业软件培训工作结束后,再正式启用新版软件,具体时间、注意事项由出口退税处另行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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