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3]4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12
摘要: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到软件的培训推广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各市可以继续延用现有模式、软件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待出口企业软件培训工作结束后,再正式启用新版软件,具体时间、注意事项由出口退税处另行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3]45号             2003-02-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在人力、物力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税政一科和信息中心要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软件(含申报系统、审核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到软件的培训推广工作需要一定时间,各市可以继续延用现有模式、软件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待出口企业软件培训工作结束后,再正式启用新版软件,具体时间、注意事项由出口退税处另行通知。

  附件:国税函[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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