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重庆渝鑫税务师事务所代征代缴天然气资源税等税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134号 2001-05-14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我市天然气资源税在资源税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抓好天然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搞好资源税工作至关重要。由于天然气井(站)分布在我市二十多个区县(市),税源分散,核算地不在一处,其销售权、资金使用权又集中在地处成都市的四川省石油局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油气田公司)。为强化税收征管,降低征税成本,保证资源税等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经市局研究,就天然气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实行委托代征代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省石油局在我市辖区内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气井、气站,不论经营方式如何,其应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均委托重庆渝鑫税务师事务所代征代缴。代征代缴手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359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代征代缴方式:天然气应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适用的计税(计征)依据、税率(征集率)、收入级次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申报、审核、解缴办法由受托单位与各有关区县(市)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手续费提取:根据有关规定,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实行委托代征代缴资源税等税费后,可按规定提取5%的代征手续费。 四、委托代征时间:委托代征资源税及相关税费的工作从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请各有关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与受托单位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好有关手续,把此项工作迅速开展起来。代征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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