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4]238号 2004-9-28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盟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按月或限期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计算增值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月预征方式征收税款。采取按月预征税款的,纳税人要按月进行申报,待项目竣工后进行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以纳税辅导或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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