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编制财务决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协[1994]2605号 1994-12-2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应继续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3]2599号《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1993年编制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4]003号《关于催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交纳会费的通知》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个人会费应由个人支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代其支付。 三、除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管理费、参与利润分配等。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1995年1月28日前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1994年度财务决算文件一份,具体如下: 1.01—1表《资产负债表》 2.01—2表《资产负债补充材料》 3.利润表 4.利润表附表 5.02—2《业务收支情况附表》 6.04表《基金变动情况表》 7.编制报表说明 凡未按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报送会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通报批评。 五、1995年将执行新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六、直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有关事宜应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办理完毕。 北京市财政局 1994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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