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6]5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4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05年底留抵税额情况进行清理。对2006年销售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征收增值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2005年底留抵税额)可按应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51号         2006-9-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05年底留抵税额情况进行清理。对2006年销售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征收增值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2005年底留抵税额)可按应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应与应税货物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