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51号 2006-9-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05年底留抵税额情况进行清理。对2006年销售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征收增值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2005年底留抵税额)可按应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应与应税货物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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