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2]15号 2002-05-08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请示》(厦国税管一发[2002]12号)悉。对于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属于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限,应按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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