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下属营销服务部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304号 2006-11-2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境内保险机构的纳税地点为保险公司机构所在地,即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所在地。保险公司在各市县下设的营销服务部,若仅属于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网点,其日常办公费用及理赔款项统一集中在保险公司支付,收取保费直接存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财务上实行报账制,未设专职财务人员,不独立核算盈亏,则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不符合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定义,其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应由保险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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