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 南财资环[2020]197号 2020-5-11 各有关城区(开发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19号)文件精神,现就下达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办法 按照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同时以项目为依据分类补助的原则,确定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额度。本次分配城市棚户区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对各县区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新编国家任务,按0.35万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已获得自治区补助资金的2019年国家储备任务和自治区新增任务并已结转至2020年国家任务的,按0.35万元/户的标准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对未结转至2020年国家任务的予以收回。对超额完成2019年国家任务的按照上年标准(0.34万元/户)予以补助;未完成2019年国家任务的予以收回。 二、资金用途 本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支持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管理 (一)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通过新增一般债券安排,请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财综[2019]31号文件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或费用化支出。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该项资金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 (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县区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2.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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