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64号 2008-04-28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9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自去年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以来,不少外资企业反映外资企业税率明显高于内资企业,整体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为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适用税率、征管、减免,一律参照现行的房产税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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