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2001]41号 2001-09-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即支公司)在2001年由分公司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