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134号 2003-05-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代征的税款,应严格仅限于少数税源零星分散、税务机关不易控管的税种。 二、各地要对代征单位(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签订协议,对委托代征的税种、课税对象、适应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发票及完税凭证管理和缴库方法等,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新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省局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市局尽快统计本市用量上报省局,最迟在200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代征单位要换新证。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9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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