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459号 2000-12-20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98号)等文件中有关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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