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589号 1998-12-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年度清算调整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122号)。 二、对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年终清算时,按核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国税机关不再调整;但企业在按规定申请核定当年度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税征收机关提出提高地产地销减免税比例的申请,国税征收机关经取证核实后,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地产地销产品的实际销售比例的原则,核定其当年度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