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56号 1996-04-2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原则 1、要树立管理第一的指导思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到这次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意义和作用,充分利用这个良好时机,积极、主动、迅速开展工作,全面摸清当地地方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为建立我区地方税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体系,搞好地方税征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要有统一行动、善始善终的工作步骤。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规定,统一布置,相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同时,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拟于1996年4月30日在《广西日报》上刊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各地可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公告在本地的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发布,扩大宣传效果,以保证这项工作得以圆满完成。 3、要做到全面登记,不留死角。各级地税部门一方面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要利用这个机会,组织力量,对地方税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清理,使每个地方都清理到,让每个地方税纳税人都能进行税务登记,服从税务管理。 4、登记收费要合法。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在发放《税务登记表》时,可先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然后补发新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办理,做到收费合法。 5、执行政策要严肃。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不得各自为政,自行其事。 6、要达到户户有证,按户建档。各级地税部门在地方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均应发给相应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地方税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归档。保证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 二、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我区地方税务机关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从公告之日开始,到1996年8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由地、市、县地税局决定。我区地方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手续,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从1996年9月1日起,旧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律作废。 三、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作,然后下发各地、市地税局,由各地、市地税局下发各县(市)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得擅自制作。 四、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办理。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地方税纳税人无法提供国家技术监督局核给的统一代码的,可将其营业执照上的号码作为其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各地、市地税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便于检索查询的顺序号码(不得打印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并将编制办法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五、工作总结各地、市地税局应在1996年9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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