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河池地区体委销售体育彩票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44号 1996-06-1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河池地区体委销售体育彩票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河地地税[199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河池地区体委为自治区体委彩票管理中心销售体育彩票行为,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因此,对于河池地区体委销售体育彩票取得的实际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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