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09]48号 2009-06-1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天津市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颁发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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