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148号 2004-03-19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大力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3]109号)精神,做好部队在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部队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与部队解除关系的部队富余职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3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对部分职工分流安置组成的物业管理实体,与部队彻底剥离,纳入地方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免收税务登记证费用。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将其作为支持和推进驻皖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对减免税落实情况(包括享受上述政策的人数、企业户数和减免税额)进行统计和分析,按规定时间报告省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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