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6]2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8
摘要: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6]236号          2006-1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

  二、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三、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函调模块,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2、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3、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4、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5、XXX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纳税情况的函

  6、供货企业基本情况及销售纳税情况

  7、物流销售收入数据采集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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