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6]236号 2006-12-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 二、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三、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函调模块,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 附件: 4、XXX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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