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7]2号 2007-01-0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继续规范和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确保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现就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税务部门的各项职责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要切实加强2006年度汇算清缴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促、指导,做到领导得力,部署及时,工作细致、职责到位。汇算清缴期间各地应将工作着眼点放在加强税法宣传,加强纳税辅导和企业所得税基础工作,要密切关注汇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汇缴质量和所得税管理质量。 二、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培训工作 《办法》实施后,纳税人是汇缴主体,自行进行年度申报,并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为使纳税人正确掌握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提出的政策疑问做好纳税辅导,宣传的重点应放在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要求以及2006年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方面,例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和程序、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政策调整、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调整、下岗再就业优惠、转制文化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等。 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加强对税务干部进行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特别是要注意提高税政干部和税收管理员对2006年度开始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的理解,以提高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水平。各地还可根据当地情况,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向纳税人集中讲解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政策规定,以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三、切实做好汇缴期间各项审批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已规定申请期限的事项外,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汇算清缴结束后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如无特殊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由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进行汇算清缴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并提高工作效率,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权限内及时做出批复,以便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严禁税务机关超越权限批复纳税人的申请。 四、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条件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严禁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认真审核其建账建制情况,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对2006年度采用定额加发票方式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重新确定征收方式,确需采取定额征收(核定税额)方式的,要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从高核定。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及申报表的使用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进行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纳税人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6年度汇算清缴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年度申报的催报工作,除《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申报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点的规定,2006年已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但仍未改为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汇缴期间必须改为查账征收,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2006年度汇算清缴。 六、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由于“大集中”系统只能接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确定的申报表格式,因此,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八、附表十有关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的行次时,如果上述附表给出的行数不够填报,纳税人可以将申报内容合并到某一个行次填报。 (二)凡采取门前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7年5月30日前将其附表数据录入系统,并验审其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纠正。涉及年度申报应缴税款计算错误的,纳税人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办理补(退)税。为提高纳税人年度申报的效率,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纳税人采取网报或电子报盘的形式进行申报,电子表格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从我省各地税网站下载。 七、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除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5号)第五点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说明以下工作情况: (一)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调整后,相比原来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2006年度7月1日起执行1600元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后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户数和金额; (二)2006年度汇缴结束后,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的户数,偷漏税户数以及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八、《企业所得税评税办法(试行)》(粤地税发[1999]325号)废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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